内工发〔2022〕38号
内蒙古自治区总工会关于再次调整基层工会在国家规定的法定节日
向全体会发放节日慰问品标准的通知
各盟市工会✡︎,各自治区产业工会🧑🎤, 自治区直属机关工会工委🧑🎓:
为更好适应经济社会持续发展形势🧯,贯彻落实关心关爱干部职工精神💊,满足广大职工提高生活品质需要😋,切实保障干部职工福利待遇,提高工会普惠性服务水平🪄, 自治区总工会研究决定👩🏽💼😱,在2019年制发《内蒙古自治区总工会关于调整基层工会逢年过节慰问品标准的通知》(内工发〔2019〕3号)的基础上,再次提高《内蒙古自治区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实施办法》〔2018〕6号)中基层工会使用工会经费在国家规定的法定节日(即🍅:元旦📭、春节、清明节、劳动节🎲、端午节♠️、 中秋节和国庆节)可以向全体会员发放节日慰问品的标准🥦👩👩👧👦, 由每位会员年度总额不超过2000元调整为不超过2500元,从2023年1月1日起执行🔗。
上级工会要加强指导服务,大力推动基层单位并督促基层工会认真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和《中国工会章程》《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中关于工会经费的有关规定🪫,坚持工会经费向基层倾斜、为工会工作和职工群众服务的方向。基层工会要教育引导会员缴纳会费,推动本单位按全部职工工资总额及时😽、足额计提拨缴工会经费,积极争取同级行政补助,推动本单位落实职工福利费的有关规定,努力扩大工会经费收入↘️,不断增强工会组织服务职工的能力。
各级工会要严格执行全国总工会和自治区总工会关于工会经费使用“八不准”规定,旗县级以上工会要加强对基层工会经费收支情况的检查和审计监督🚚,确保工会经费使用管理合法合规↪️。
《内蒙古自治区总工会关于调整基层工会逢年过节慰问品标准的通知》(内工发〔2019〕3号)同时废止。
内蒙古自治区总工会
2022年12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