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在教育教学、学术交流活动及其他场合有损害党中央权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和违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言行。
(二)损害国家利益、中华民族利益、社会公共利益👩🏻🎓,违背社会公序良俗👞;危害国家安全,过失或故意泄露国家秘密和工作秘密。
(三)在公开场合或通过课堂、论坛📠、讲座、信息网络及其他渠道发表、转发、散布诋毁、丑化党和国家、国家领袖的言论;发表、转发煽动、散布影响社会和谐稳定和破坏民族团结进步的言论;发表😟、转发、散布错误观点🚽,编造散布虚假信息🧑💼、不良信息。
(四)在学校进行宗教活动、传播邪教,宣传封建迷信、歪理邪说,传播非法出版物🫱🏼、低级庸俗文化。
(五)以非法方式表达诉求,串联煽动闹事,组织参与非法集会、违法上访等活动,干扰正常公共管理和教育教学秩序🧑🦱、损害学校和他人利益。
(六)组织或参与赌博、传销𓀕、诈骗活动;恶意诋毁、诬陷、侮辱、诽谤他人,对他人进行人身攻击等行为。
(七)违反教学纪律,敷衍教学⚇,无正当理由拒不承担或不完成教学任务和工作任务🌨😷,随意停课或调整教学计划🔇;擅自从事影响教育教学本职工作的兼职兼薪行为;未经学校允许私自脱离工作岗位、出国出境。
(八)抄袭剽窃、篡改侵吞他人学术成果🏒,伪造、拼凑、篡改科学研究实验数据、结论或文献资料🚘,伪造学历👩🏿🎓🤷🏽♀️、资历🫃🛡、学术经历、不当署名、一稿多投、买卖论文等,或滥用学术期刊、学术资源和学术影响等☝🏻。在指导学生进行科学研究🏃♀️、撰写论文过程中🪢🙋🏿♀️,因履职不到位🏌🏼,出现学术不端行为。
(九)在招生、考试©️𓀔、推优、保研🥬、就业🌗🛎、助学助困及绩效考核、职称评审、岗位聘用、评优评奖等工作中徇私舞弊、弄虚作假、谋取私利。
(十)违规使用科研经费🛵,利用科研活动谋取不正当利益。
(十一)假公济私,擅自利用学校名义或校名、校徽📧💊、专利、场所等资源谋取个人利益。
(十二)与学生发生任何不正当关系💋🙇🏻♂️,存在任何形式的猥亵、性骚扰等侵害行为。
(十三)要求学生从事与教学、科研🪡🧑、社会服务无关的事宜。
(十四)索要🫸🏿、收受学生👨🚀、家长及其他利益相关人赠送的礼品、礼金等财物🪮,参加由学生、家长或其他利益相关人付费的宴请、旅游、娱乐休闲等活动🤳🏻,或利用家长资源谋取私利;利用对学生的影响🫅🏼⏪,向学生推销商品、服务和未经学校审定的教材或教辅资料。
(十五)其他违反职业道德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