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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技术转移人才培养基地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者:  时间:2023-09-19  浏览:

各盟市科技局,满洲里市工信和科技局、二连浩特市教育科技局,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内蒙古自治区党委 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科技兴蒙”行动支持科技创新的若干政策措施〉通知》精神,建立自治区技术转移人才培养体系🪱,我厅研究制定了《内蒙古自治区技术转移人才培养基地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做好落实工作。

                                                                                                             内蒙古自治区科学技术厅

                          2021年9月29日

  

 

 

内蒙古自治区技术转移人才培养基地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为贯彻落实《内蒙古自治区党委 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科技兴蒙”行动支持科技创新的若干政策措施〉通知》精神,建立支撑我区创新体系建设的技术转移人才培养体系🧎🏻‍♀️‍➡️,培养一支高水平专业化的技术转移人才队伍👩🏻‍🦰🌛,制定本办法🧏🏼‍♀️。第一条

第二条 内蒙古自治区技术转移人才培养基地(以下简称人才培养基地)是指经自治区科技厅认定✊,依托有关法人单位(以下简称“依托机构”)🧙‍♀️🈁,承担技术转移专业人员能力等级培养任务的实体培训机构。

 

职责第二章

自治区科技厅负责人才培养基地的认定、考核🌤、调整和撤销🪱,制定有关管理规定,开展技术培养基地交流🧘🏻‍♀️,并监督指导其运行。第三条

盟市科技局或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本部门人才培养基地的申报推荐和具体管理🥨,审核并上报年度培训计划和总结报告。第四条

依托机构负责建立健全人才培养基地管理机构,配备专门人员,制定人才培养基地运行管理办法👨🏼‍🦱,承担培训和日常管理工作🛥。第五条

 

第三章 认定条件和程序

第六条人才培养基地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依托机构为自治区内登记🌞、注册的除党政机关以外的独立法人实体;

(二)具备完善的组织管理机制,主要包括⏪:教学组织管理、学员考核管理、培训经费管理、后勤保障管理👬,以及培训效果跟踪反馈等制度🙇🏼;

(三)具备政治素质过硬、业务素质较强🚢、教学和实践经验丰富🏦、相对稳定的师资队伍;

(四)具备用于开展技术转移人才培养活动的稳定场所和网站👮🏼‍♀️🖨;

(五)具备满足技术转移人才培养需要的教学和辅助设施;

(六)符合科研诚信要求。

第七条 人才培养基地按以下程序认定:

(一)自治区科技厅发布申报通知,明确相关要求。

(二)申报单位填报《内蒙古自治区技术转移人才培养基地申报书》*️⃣👒,并附相关佐证材料,报送所在盟市科技局或主管部门。盟市科技局或主管部门对提交的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对上报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符合条件的报送自治区科技厅🌋。

(三)自治区科技厅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组织有关专家或委托有关机构开展实地考察、评审答辩,形成专家评审意见🏋🏿‍♀️。

(四)自治区科技厅根据评审意见对合格的申报单位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的予以认定🐻‍❄️。

(五)人才培养基地经认定后,统一命名为“内蒙古自治区技术转移人才培养基地”。



培训机制第四章

第八条 人才培养基地按照“政府引导、市场主导”的原则运行🚮。

第九条 人才培养基地主要承担自治区技术转移人才培训工作😳🚴🏽‍♂️,按照《国家技术转移专业人员能力等级培训大纲(试行)》🦸🏼,开展技术转移人才培训理论研究😾,开发有针对性和实效性的培训项目、培训课程和培训教材。

第十条 自治区级人才培养基地可组织开展初级、中级技术经纪人培训🛷,获批国家级人才培养基地的可开展高级技术经理人培训🗯。经培训合格的人员由自治区科学技术成果转化中心与人才培养基地依托机构联合颁发结业证书,报自治区科技厅备案。

第十一条 人才培养基地应严格遵守继续教育法规和政策,加强培训过程管理和质量监控,持续强化师资队伍建设🗯💄,逐步形成技术转移专业培训品牌🍟。

第十二条 人才培养基地应充分运用现代技术手段🫷🏽,积极开发在线学习平台,拓展网络远程培训👧🏿。



考核评价  第五章

第十三条 实行人才培养基地考核评价制度👨‍💼,每两年考核评价一次。考核评价工作由自治区科技成果转化中心组织相关专家、机构实施,主要考核培训绩效、诚信情况等内容😝,考核评价结果为优秀、合格和不合格🐉,面向社会公开发布⛹🏿‍♀️。对考核评价结果为优秀的人才培养基地优先推荐参评国家级技术转移人才培养基地🤦🏿‍♀️。对首次考核评价不合格的责令其限期整改👨🏽‍🦳,时限为1年。

第十四条 人才培养基地应在接到考核通知后的30日内将考核期工作绩效报告报送至自治区科技厅。不按规定报送考核材料的,视为不合格。

第十五条 发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人才培养基地资格👨🏽‍✈️:

(一)连续两次考核评价结果为不合格的;

(二)机构发生内部调整,不具备继续开展技术转移人才培养工作条件的;

(三)自行要求撤销人才培养基地资格的;

(四)机构被依法终止的;

(五)不符合科研诚信要求的🎏。

对按上述一、二、三款规定取消人才培养基地资格的,两年内不得再次申报。

第十六条 人才培养基地发生变更经营范围💆、合并、分立等情况👩🏽‍⚖️,应在30个工作日内向所在盟市科技局或主管部门报送相关信息🫄。经盟市科技局或主管部门核实后需进行调整、变更🫱🏽、撤销等处理的,应及时报自治区科技厅批复🧑🏻‍🚀。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科技厅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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